可靠性試驗的有關規定
1 溫度穩定時間
產品標準應根據試驗樣品的不同情況,合理地選擇溫度穩定時間。本標準推薦在O.5~16 h之間選取。
2試驗的一般要求
a)試驗樣品的輻射探測器部分(探頭)和電子測量部分的工作低溫環境不同時,應同時置于不同的
b)電池供電的核儀器,進行貯存低溫試驗時,允許將電池取出。
c)低溫試驗的試驗箱(室)應符合GB 10589 或GB 10592 的規定。
溫度
試驗溫度應符合有關產品標準的規定,試驗溫度的允許偏差為±3℃。
A4.2持續時間
試驗樣品溫度達到穩定后,低溫條件試驗所需持續時間應從下列時間中選取,2 ,4 ,8 、16、72h。
本標準推薦選用4h。
當用本標準作為與低溫耐久性或可靠性相聯系的有關試驗時,則試驗所需的持續時間按有關標準規定。
A5試驗程序
A5.1額定低溫試驗
a)預處理
將試驗樣品置于正常大氣條件下,直至達到溫度穩定。如果試驗樣品進入試驗室前的溫度與試驗室
的溫度差不大于3℃時,可以視為已經過了預處理。
b)初始檢測
將經過預處理的試驗樣品,不加包裝,不通電,準備使用狀態,以正常工作位置放入試驗箱內。然后,
按每5min的時間內平均每分鐘不超過l℃的降溫速率(或升溫速率) ,把試驗箱的溫度調到(20+2)℃,待試驗祥品溫度穩定后,通電檢測工作特性。
果環境試驗不產生異議時,試驗箱條件可以是正常大氣條件。
c)條件試驗
試驗祥品處于通電狀態,然后以平均速率不超過1℃/min 將試驗箱(室)的溫度降至額定溫度的下
限值,經過產品標準規定的溫度穩定時間,使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,再保持產品標準規定的時間,本標
準推薦試驗保持時間為4h。
d)中間檢測
在低溫保持時間的最后30min,檢測試驗樣品的工作特性。
e)恢復
試驗祥品在試驗箱(室)內,以平均速率不超過1℃/min將試驗箱(窒)的溫度升至正常大氣條件的
溫度,使之達到溫度穩定。
為了去除水滴,可以用手抖動試驗樣品或短時間用室溫的空氣進行吹風。
f)最后檢測
恢復后應根據產品標準或技術條件的要求進行檢測。